四川省林业厅:
我局接到省厅川林信转12字第45号(关于刘长军、刘明福强占数万亩集体山林和私人承包山林之重大案件以及其它材料反映)后,局党组高度重视,由局纪检组长刘德顺同志,局监察室、森林公安局、林政资源科的同志组成专项调查组于2012年5月7日前往万源市,与万源市林业局纪检、资源林政、林改办、森林公安,以及花楼乡政府分管领导、乡林业站的同志一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查阅资料,现就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群众举报马鞍山村一社的林地流转属假流转的情况调查。通过林改办查阅当时流转的档案资料,刘长军在马鞍山村1组的林权流转资料齐全,并有21户户主代表(总户数23户)签字画押同意流转的会议记录。该地块流转经2007年6月8日社员户代表会议决定同意流转;2007年6月10日甲乙双方签定山林承包合同;2008年9月25日申请调查、现场勘验;2009年3月20日甲乙双方申请权属过户;2009年4月28日办理林权证,且村委会和乡政府均出具了签字盖章无林权、林界纠纷的证明,这种林地流转合同有效合法。
二、群众举报刘长军2011年在花楼乡马鞍山村的商品材采伐未在设计区域内采伐的情况调查。经实地调查和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刘长军采伐林木是按照林木采伐设计进行采伐的。所以举报说设计地块没有采伐情况不属实。
三、群众反映该林地是公益林,按照林改政策,不允许流转。通过调查核实,刘长军流转林地在2008年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前,应不受公益林不流转的限制。该林地林种是公益林,现在也未改变公益林性质。
四、调查处理结果。我们与有关信访人和业主双方通过座谈了解,以及想法要求,经过双方调解协商达到了和谐共识。业主承诺:按照群众反映的两件事情:一是及时维护好当地的公路、水沟;二是在采伐中涉及个别人林木的,将按照市场价赔偿,抓紧落实。由村支两委监督落实。
建议作信访了结。
特此报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